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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龚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2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819971214171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15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5日、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醉难归”牌荷花酒在微信上实施诈骗。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袁某某使用微信大号在微商微信群加好友,以相互发产品广告做宣传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被告人提供的“茅台集团荷花酒”的广告消息,后被告人利用微信小号虚构买家身份向被害人大量求购荷花酒,同时被告人通过微信大号告知垫付货款可成为“茅台集团荷花酒”代理会员,代理会员卖酒后可按订单价值获得高额返佣,从而诱使被害人向被告人提供的“茅台集团财务账号”进行转账。待被害人完成转账后,被告人的微信小号编造理由拖欠付款,后拉黑被害人,并向部分被害人寄出“醉难归”牌荷花酒(鉴定价值49.67元/瓶),从而骗取游某某、常某某、孟某某等18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赃10000元,被告人龚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9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常某某、孟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扣押、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微信电子账单、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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