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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黄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南区南门**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县**乡**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区**村**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定远县**乡,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8********,汉族,高中文化,**平台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室。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路**号**幢**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化名“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6********,苗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金融讲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1 月31 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别称“周某丁”,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第**栋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逮捕,因怀孕无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2********,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常州**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公寓** 幢**单元**室。被告人毛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民房。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小区**室。被告人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室。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公寓**室。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被告人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2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中联超市楼上出租屋。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戊,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三楼出租房。被告人周某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乡**庄**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枞阳县**镇**村**号。被告人汪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路**号。被告人顾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永城市马牧乡**村**组**号。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毛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区**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塘**号。被告人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队**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村**幢**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5********,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村,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乡**村**号。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2 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村**村**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怀孕无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阳**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2月21 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大厦**座**室。被告人毛某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小组**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浙江**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村**路**号。被告人马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9********,汉族,专科文化,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楼**号。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镇**路**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88********,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小区14号楼**室。被告人范某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82********,汉族,本科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室。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83********,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河区,住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一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程某甲、徐某甲、杨某甲、周某丙、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姜某某、岁某某、乔某某、何某甲、徐某乙、邹某甲、张某甲、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汪某丙、顾某甲、孙某甲、顾某乙、孙某乙、何某乙、毛某丙、李某甲、岑某某、刘某甲、董某某、范某甲、金某甲、张某乙、单某某、席某某、尤某某、毛某丁涉嫌诈骗罪,周某甲、梅某某、程某甲、赵某甲、谭某某、毛某甲、岁某某、周某丙、许某某、江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甲(另案处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赵某甲、毛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徐某甲、姜某某、彭某某、马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陆某某等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陆某某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8月19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赵某乙、娄某某、曹某甲、王某乙、范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娄某某、曹某甲、范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同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乙、王某乙、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乙、王某乙、娄某某、曹某甲、范某乙、潘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8月16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2019年9月5日一并将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2019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和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赵某乙、娄某某、王某乙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以及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罪

(一)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预谋通过搭建虚假的炒指数平台,组织诈骗犯罪集团赴缅甸果敢老街新锦江大厦三楼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由被告人程某甲等人找到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搭建金汇国际炒指数平台,购买股民电话号码、微信等资源提供给诈骗犯罪集团使用。被告人梅某某、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姚某某(未到案)组建各自团队,招募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或直接加微信等方式添加好友,引诱被害人观看被告人杨某甲等讲师直播,再诱骗被害人在金汇国际平台入金“炒指数”。在被害人“炒指数”过程中,讲师、业务员相互配合诱导反向购买、逆势加仓,被告人徐某甲等人通过修改平台K线走势的方式造成被害人亏损的假象。被告人周某丙在国内为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后勤保障。

被告人程某甲、周某甲、徐某甲、姜某某为梅某某团队股东,被告人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汪某丙、顾某甲为梅某某团队业务员;被告人周某甲、岁某某、何某甲、乔某某为毛某甲团队股东,被告人孙某甲、顾某乙、孙某乙、毛某丙、李某甲、岑某某、刘某甲、董某某、何某乙(另案处理)为毛某甲团队业务员;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邹某甲、姜某某、彭某某、张某甲为谭某某团队股东;被告人周某甲、毛某甲为赵某甲团队股东,被告人范某甲、金某甲、尤某某、张某乙、单某某、席某某、毛某丁为赵某甲团队业务员。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金汇国际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5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642972.75元。其中,梅某某团队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何某丙、郑某某等19人共计人民币16890254.4元;毛某甲团队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俞某某、罗某某等20人共计人民币2572271.09元;谭某某团队骗取被害人薛某某、邹某乙共计人民币671118.36元;赵某甲团队骗取被害人曹某乙、王某丁、夏某某等8人共计人民币846419.97元;未确认团队662908.93元。 

被告人岁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投案自首;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2月19日投案自首;被告人邹某甲、单某某、金某甲、尤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乙、范某甲、席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毛某丁于2019年2月23日投案自首;被告人董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毛某丙、李某甲、顾某乙、乔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汪某丙于2019年3月6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账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诈骗脚本、行动轨迹、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股民号码资源、快递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吴某甲、金某乙、江某乙、江某丙、马某丙、李某乙、周某己、刘某乙、何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何某丙、陆某某、王某己、韩某某、郑某某、孙某丙、王某戊、杨某丙、朱某甲、张某丁等人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程某甲、徐某甲、杨某甲、周某丙、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二)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乙作为汪某丁、朱某乙(均另案处理) 的DWS 融资融券虚假股票诈骗平台的下级代理,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尚品国际B 桥501室租用办公室,冒用唐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网上招募员工,安排乔某某、雷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公司经理,王某己、胡某某、宋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公司业务员,王某乙提供公民手机号码,由业务员利用手机号码拨打电话或者直接加微信等方式添加好友,再诱骗被害人在DWS融资融券虚假股票诈骗平台进行炒股,骗取被害人祝某某、吴某乙、王某庚等8人共计人民币307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入金出金情况分析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己、胡某某、雷某甲、宋某甲、乔某某、史某某、汪某丁、朱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吴某乙、王某庚、任某某、郭某某、雷某乙、王某辛、钱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3万元价格从被告人程某甲处购买股民号码资源,并让程某甲将存放该号码的U盘交给被告人江某甲,后指使江某甲向被告人赵某甲、谭某某、毛某甲、梅某某团队出售或提供股民号码资源,其中江某甲以3000元价格向谭某某团队出售约30万条,以5000元价格向赵某甲团队出售约50万条,向毛某甲团队提供4万余条,通过周某丙向梅某某团队提供约2万余条,用于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程某甲从被告人许某某处以18万元价格购买1000余条精准股民微信,提供给梅某某团队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股民号码资源、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股民微信名片、被害人手机号码在被告人手机文档中出现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丁、赵某甲、延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程某甲、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周某丙、岁某某、许某某、江某甲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二)2017年初至2019年5月底,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网络向包括被告人赵某乙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出售股民号码资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2日,其利用尾号为8497的建设银行卡收取获利200余万元。经检查,被告人潘某某U 盘、主机硬盘里存储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约5亿条。

2018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娄某某通过“号码魔方”软件生成公民手机号码,后以股民号码资源名义通过网络向包括被告人赵某乙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出售,获利约14万元。经检查,被告人娄某某笔记本电脑里存储公民手机号码580余万条。

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乙为了提高工作业绩,从被告人潘某某和娄某某处非法获取股民号码资源。经检查,被告人赵某乙工作用电脑硬盘内存储各类公民个人信息130万余条,其中包含资产类的敏感信息1万余条。后为了收回成本,被告人赵某乙将购买的股民号码资源向被告人梅某某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出售。经统计,共计向梅某某出售股民号码资源30 余万条。

2018年6月,被告人曹某甲与被告人梅某某合伙做股票配资生意,梅某某通过微信向曹某甲发送含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开户营业部等组合信息的5014条公民个人信息文档,由曹某甲进行处理后导入“外呼系统”进行使用; 2018年7月,被告人曹某甲与梅某某以2400 元价格从赵某乙处购买股民号码资源约22万条。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乙与宋某乙(另案处理)为合伙经营公司,由王某乙提议,通过宋某乙花费1万元从被告人范某乙手中购买西部证券股民资源,后被告人范某乙将含有西部证券股民资源的U 盘交给宋某乙,宋某乙再将U 盘交给王某乙。经检查,对王某乙U盘里命名为“西部名单”文件夹内有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17万余条,其它各类公民个人信息102万余条,其中含资产类的敏感信息10万余条。

另查,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梅某某发送“西部名单”中“深圳金田营业部”和“潍坊东风东街营业部”开户资料的文档,合计2329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徐某丙、赵某乙、霍某某、杨某丁、文某某、宋某乙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赵某乙、梅某某、王某乙、娄某某、曹某甲、范某乙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策划通过姚某某(在逃)、“张某戊”(身份不详)等人将梅某某、毛某甲、赵某甲团队以及相关人员送至缅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梅某某、毛某甲、赵某甲三名负责人分批领导、指挥各团队人员,偷越国境往返缅甸与中国。周某甲、黄某某组织人数达30余人,梅某某组织人数为6人,毛某甲组织人数为11人,赵某甲组织人数为7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8日至9日,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带领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顾某甲、汪某丙、马某乙、杨某甲、邱某乙(另案处理)至中缅边境,黄某某提供蛇头“阿明”(身份不详)的联系方式给周某甲,并由周某甲联系“阿明”安排随行人员偷越国境到缅甸。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梅某某安排邱某乙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安排杨某甲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安排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顾某甲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安排汪某丙、马某乙、姜某某偷越国境回国。

2.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毛某甲带领何某甲、乔某某、孙某甲、顾某乙、何某乙、毛某丙、李某甲、岑某某、刘某甲、董某某、孙某乙至中缅边境,由被告人黄某某安排以上人员偷越国境到缅甸。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毛某甲安排何某甲、顾某乙、孙某乙、毛某丙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毛某甲安排董某某、乔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岑某某、何某乙、孙某甲随同周某甲、毛某甲、梅某某、徐某甲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3.2018年11月3日至4日,被告人赵某甲带领范某甲、金某甲、张某乙、单某某、席某某、尤某某、毛某丁至中缅边境,由被告人黄某某安排以上人员偷越国境到缅甸。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安排席某某、金某甲、范某甲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安排毛某丁、张某乙、尤某某、单某某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4.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赵某甲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安排赵某甲从国内偷越国境至缅甸。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安排彭某某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安排邹某甲、徐某乙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二)偷越国境罪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先后八次偷越国境往返缅甸与中国,具体分述如下:2018年7月底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与周某甲、黄某某、姜某某等人通过姚某某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8年8月初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与周某甲、黄某某、姜某某等人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8月初一天,被告人徐某甲、姜某某等人通过“张某戊”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8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与姜某某、彭某某等人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与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马某乙等人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与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马某乙等人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与徐某乙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与周某甲、梅某某及毛某甲团队成员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四次偷越国境往返缅甸与中国,具体分述如下: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彭某某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8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姜某某、徐某甲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谭某某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先后六次偷越国境往返缅甸与中国,具体分述如下:2018年7月底一天,被告人姜某某与周某甲、黄某某、徐某甲等人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8年8月初一天,被告人姜某某与周某甲、黄某某、徐某甲等人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8月初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等人通过“张某戊”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8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姜某某与徐某甲、彭某某等人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姜某某、邹某甲通过“张某戊”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与汪某丙、马某乙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马某乙先后四次偷越国境往返缅甸与中国,具体分述如下: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某乙与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徐某甲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乙与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徐某甲等人通过姚某某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马某乙与周某甲、梅某某、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顾某甲、汪某丙、杨某甲、邱某乙等人从国内偷越国境到缅甸;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马某乙与姜某某、汪某丙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交说明、被告人活动轨迹、乘坐飞机、火车、住宿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毛某甲、赵某甲、徐某甲、姜某某、彭某某、马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丙和邱某甲以**有限公司的名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对外出售具有进行外汇、期货、贵金属等交易功能的盗版MT4软件和CRM系统,应客户要求接入第三方支付端口,且根据买家要求,指使被告人王某丙根据虚假模板帮助客户搭建网站,并在网站上放置MT4软件下载方式和投资者入金链接,根据客户委托,为上述软件、网站提供维护,并收取服务费。其中,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为金汇国际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搭建的网站、MT4平台、CRM系统及接入的第三方支付通道,造成大量被害人巨额损失。被告人张某丙获利约40万元,被告人邱某甲获利3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丙共计获利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硬盘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传唤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及同案犯程某甲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程某甲、徐某甲、杨某甲、周某丙、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姜某某、岁某某、乔某某、何某甲、徐某乙、邹某甲、彭某某、张某甲、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汪某丙、顾某甲、孙某甲、顾某乙、孙某乙、毛某丙、李某甲、岑某某、刘某甲、董某某、范某甲、金某甲、张某乙、单某某、席某某、尤某某、毛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程某甲、徐某甲、杨某甲、周某丙、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组织、领导诈骗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程某甲、徐某甲、杨某甲、周某丙、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岁某某、乔某某、何某甲、徐某乙、邹某甲、彭某某、张某甲、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汪某丙、顾某甲、孙某甲、顾某乙、孙某乙、毛某丙、李某甲、岑某某、刘某甲、董某某、范某甲、金某甲、张某乙、单某某、席某某、尤某某、毛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程某甲、许某某、江某甲、赵某甲、谭某某、毛某甲、岁某某、周某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毛某甲、赵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毛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姜某某、彭某某、马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赵某乙、娄某某、王某乙、曹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范某乙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潘某某、赵某乙、娄某某、王某乙、曹某甲、范某乙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王某乙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潘某某、赵某乙、娄某某、曹某甲、范某乙刑事责任;应当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与被告人梅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岁某某、乔某某、邹某甲、汪某丙、顾某甲、孙某甲、顾某乙、孙某乙、毛某丙、李某甲、董某某、范某甲、金某甲、张某乙、单某某、尤某某、席某某、毛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程某甲、徐某甲、杨某甲、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姜某某、何某甲、徐某乙、彭某某、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岑某某、刘某甲、许某某、马某乙、潘某某、赵某乙、娄某某、王某乙、曹某甲、范某乙、张某丙、邱某甲、王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程某甲、徐某甲、周某丙、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岁某某、姜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等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秋

田玉琼

戴晓君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梅某某、黄某某、程某甲、徐某甲、杨某甲、毛某甲、赵某甲、谭某某、姜某某、岁某某、乔某某、何某甲、徐某乙、邹某甲、彭某某、张某甲、汪某甲、周某戊、王某甲、顾某甲、顾某乙、孙某乙、毛某丙、李某甲、岑某某、刘某甲、董某某、范某甲、金某甲、单某某、席某某、尤某某、毛某丁34人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汪某丙(1515562****、1386129****)、许某某(1824845****)、江某甲(1862002****)、马某乙(1881523****)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周某丙(1380909****)、张某乙(1598896****)因怀孕无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赵某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娄某某(1876750****)、曹某甲(1825211****)、范某乙(137092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张某丙(1338381****)、邱某甲(1352652****)、王某丙(1590150****)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案卷宗材料34册、光盘12张、移动硬盘1个;被告人潘某某等人案卷宗材料23册、光盘3张、移动硬盘1个;被告人张某丙等人案卷宗材料7册、光盘1张、移动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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