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4********,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韩某某,曾用名韩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4********,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韩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见道真自治县桃源乡角木糖芙蓉江旅游航运码头项目部无人看管,遂起盗走放置于该项目部旁边的柴油机发电机之心。因该发电机较大,一人无法将其盗走,于是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13时到被告人韩某某家向韩某某提出了一起盗窃该放电机的想法,被告人韩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韩某某来到道真自治县桃源乡角木塘芙蓉江旅游航运码头项目部,趁该项目部周围无人,将该项目部个体老板何某某放置于项目部旁边的柴油发电机盗走,并藏匿于被告人韩某某家中准备伺机变卖。经道真自治县价格服务中心鉴定,该柴油发电机价值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被盗物品(发电机、柴油机、支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取保文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记录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与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与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利军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与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周某甲联系电话1598527****、韩某某联系电话15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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