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陈某甲、鲁某甲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幢**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幢**室。2008年4月因吸毒、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三人合伙,由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并诱使被害人徐某甲至位于本市大桥镇总部花园海富通大厦**室的***公司,与公司老板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于4月8日、9日二次签订借款协议,合计借款72000元,同时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以家访费、押金等设置套路,使被害人徐某甲实际到手34000元,随后,被告人周某某以介绍费之名从被害人徐某甲手中拿走10000元。其后,因被害人徐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遂将债务虚增至127000元,并向被害人徐某甲父亲徐某乙催讨,后以被害人徐某乙被迫支付86000元后了结。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均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借款协议、收条等书证;

3.证人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报案和陈述;

5.本案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假借民间借贷,采用套路贷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诈骗9.6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诈骗8.6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并缓刑,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缓刑,罚金40000元,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缓刑,罚金40000元。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哲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嘉兴市南湖区**镇**幢**室,电话:159*******;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嘉兴市南湖区**镇**幢**室,电话:189****6767;被告人鲁某某现住嘉兴市南湖区**镇***室,电话:133****9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