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商量好以办理保险方式去绥阳县小关乡骗取财物后,王某甲开车载着周某甲、陈某某从绥阳县城到小关乡银花村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在街上看见被害人王某乙(79岁)后,便谎称周某甲是办理养老金办公室的主任,他们能帮助王某乙办理养老保险,办理后每月可以领1500元,并且名额有限。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叫王某乙拿几千元给他们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时疏通关系,王某乙信以为真便回家拿了5800元给陈某某。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离开后便将该5800元瓜分。
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世坤
检察官助理 张海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王某甲电话:1359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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