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村**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本案需补证,于2020年6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9日公安机关补证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苏EU****号小型普通客车至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思古桥处接上18名乘客,行驶至新塍镇新乌路47号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周某甲所驾驶的车辆核定载客数为6人,实载人数1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复印件、收据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及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周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调查笔录;
5.执法视频(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载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0%,即超过额定乘员13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及补充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