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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陆某某等掩饰隐瞒案)_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尖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5********,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住该村***巷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住该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住该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尖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五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害人万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鸿翔国际”“红福国际”APP进行投资理财,并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打款共计38.5万元,后因上述APP无法提现时发现被骗。其间,被告人周某甲经他人介绍,通过他人转账至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后提现的方式取款共计4.5万元,并先后组织被告人张某某提现10.2万元、周某乙提现10万元、周某丙提现4万元,证人王某某提现1.8万元;被告人陆某某经他人介绍,亦通过上述方式提现8万元,且五被告人在提现时均收取了跑路费。

2019年8月29日至30日,五被告人分别在浙江省天台县、新疆自治区哈密火车站站前广场被抓获。

案发后,五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哈密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收据复印件,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陆某某、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陆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通过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0.5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2万元,被告人周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万元,被告人周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吾太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被告人的现住地。

2.随案移送起诉书28份;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5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5份;社会调查材料5份。

3.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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