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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金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居民,住金华市**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金华市**区**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居民,住金华市**区**街道**街**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曹某某、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周某乙等人与被害人陈某乙因琐事发生叉打,双方互有伤势并入院治疗。周某乙的弟弟即被告人周某甲得知后赶至诸暨市***医院,后与被告人陈某甲商议决定纠集人员教训被害人陈某乙夫妇。次日晚,被告人周某甲确定被害人陈某乙病房后,指使被告人金某某出面教训。同年8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纠集被告人曹某某赶至诸暨市***医院,当晚23时许,二人潜入医院急诊室,由被告人曹某某持榔头站在被害人陈某乙病房门口望风,被告人金某某持钩刀冲入病房并对被害人陈某乙及丈夫即被害人朱某某进行砍打,致使被害人朱某某右下肢不全离断、左下肢多处刀砍伤、被害人陈某乙双下肢刀砍伤。

经诸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陈某乙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已与被害人朱某某、陈某乙家属达成调解。2019年12月21日,四名被告人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方某某、章某某、张某某、陈某丁、周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朱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曹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曹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曹某某、陈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曹某某、陈某甲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曹某某、陈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39********、135********,被告人周某甲、金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3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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