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1********,汉族,初中文化,**寄售**,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高中文化,**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9********,汉族,初中文化,周某甲寄售行打工,住武汉市新洲区**园**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陶某某、某某某、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7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5时许,程某甲和周某乙和妹夫程某乙及邱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6名男子在武汉市新洲区**酒店4B40房间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邱某某当天输掉赌债9000余元后,邱某某及女友某某某发现程某甲和周某乙“出千”(即作弊),某某某便要邱某某找被告人周某甲帮忙,邱某某电话联系周某甲(二人之间有22万元的债务)前来处理。周某甲便邀约和带领陶某某、罗某某及杨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多名男子驾车赶到嘉年华酒店,被告人周某甲首先持械对程某甲殴打,随后便与邱某某、陶某某等以程某甲、周某乙赌博使诈为由,向程某甲、周某乙、程某乙等人索要20万元,接着又安排邱某某、陶某某、杨某某等10余人将程某甲、周某乙及参赌的程某乙、陈某甲分别带上陈某乙等人驾驶的轿车,带至阳逻万山村袁榨村附近的一处空地继续要钱并实施殴打。2019年2月17日凌晨,周某甲、邱某某、陶某某、杨某某等人又将程某甲、周某乙等人押至阳逻街阳光大道聚豪汇足浴店501房间内,继续逼迫程某甲、周某乙等人给付20万元,不交钱就不让走。后程某甲、周某乙、程某乙、陈某甲等人通过现金和手机转账的方式将共计15万余元钱交给周某甲一行的罗某某等人,周某甲一伙人又逼迫程某甲和周某乙分别在打印好的5万元的借条上签名后才放程某甲等人离开。2019年2月17日下午,程某甲、周某乙坐程某甲表哥高某某的小车,到本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建设银行门口,又以现金和转款的方式交给周某甲等人共计5万元钱将借条赎回,陶某某按周某甲的要求接收了此款后又将此款转给周某甲的妻子陈婷。
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程某甲收到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退赔的14万元现金后,向周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陶某某、罗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邱某某、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述被告人等均表示拒绝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相关视频截图及照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清单、聚豪汇酒店账单、程某甲医院病历、涉案借条、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程某丙、陈某丙、郭某某、周某丙、万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程某甲、周某乙、程某乙、陈某甲的陈述;4.相关证人及被害人、被告人等的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6.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陶某某、某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陶某某、某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冰 2019年10月0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陶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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