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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许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9821988********,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址广州市越某某**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等八人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楼**酒家进餐时,与酒家内另外一方进餐的被告人许某某、同案人周某乙(另案处理)等十人因口角纠纷引发双方斗殴,在大厅双方各有4至5人参与打斗,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手持砸烂的啤酒瓶和碗碟打人,被告人许某某用一提易拉罐啤酒砸人并推劝架者的脖子,双方互殴,后导致周某乙头部受伤,劝架的餐厅主管朱某某也被人打伤头部。经鉴定:周某乙和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9月26日,在广州市越某某**号**房被抓获。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商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闫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等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20 1 2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现羁押在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0册,光盘16张。    

3.案件开示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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