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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许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暨刘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7********,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桥渔船上。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周某甲之妻),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9********,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桥渔船上。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周某甲之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桥渔船上。被告人周某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4********,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桥渔船上。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周某乙之妻),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9********,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桥渔船上。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5********,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境内**河渔船上。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丁(沈某甲之妻),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8********,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居委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境内**河渔船上。被告人周某丁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绰号“黑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居委会****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居委会****号。被告人沈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戊(沈某乙之妻),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5********,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居委会****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居委会****号。被告人周某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5********,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绰号“陈二”,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2018年3月被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鱼贩。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厂家属区。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鱼贩。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家属区。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1********,汉族,文盲,个体鱼贩。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捕捞罪暨刘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周某丙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电捕鱼的方式,在蟒蛇河、盐宝河等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共计非法捕鱼17751.6公斤。其中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涉案17751.6公斤,被告人周某丙涉案10808.5公斤。

2.被告人周某乙、吴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的方式,在蟒蛇河、盐宝河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共计非法捕鱼13191.5公斤。

3、被告人沈某甲、周某丁于2018年9月至11月,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的方式,在蟒蛇河、冈沟河等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共计非法捕鱼2492.5公斤。

4.被告人沈某乙、周某戊于2018年4月至10月,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方式,在蟒蛇河等盐城市盐都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共计非法捕捞水产品8432.5公斤。其中沈某乙负全案8432.5公斤,周某戊涉案8217.5公斤。

5.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4月至10月,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的方式,在蟒蛇河等盐城市盐都境内水域非法进行捕捞,共计非法捕鱼1379.95公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明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等人出售的小鱼系非法电捕所得,以人民币30936元的价格共收购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等人小鱼25780公斤。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月至10月,明知被告人沈某乙等人出售的小鱼系非法电捕所得,以人民币7259.4元的价格共收购小鱼6049.5公斤。

3.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明知被告人周某乙等人出售的鲤鱼系非法电捕所得,以人民币10620元的价格共收购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等人鲤鱼2950公斤。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明知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出售的鱼系非法电捕所得,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共收购鲫鱼等1500余公斤。

5.被告人熊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明知被告人周某乙等人出售的鲫鱼系非法电捕所得,以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共收购鲫鱼900公斤。

6.被告人葛某某于2018年4月至10月,明知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的鱼系非法电捕所得,以人民币8676元的价格共收购鱼1379.95公斤。

被告人周某乙、吴某某、周某甲、许某某、沈某甲、周某丁、沈某乙、刘某某、葛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周某戊、陈某某、周某丙、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在蟒蛇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境内放225公斤(70公斤鲫鱼、155公斤花鲢)鱼苗,计人民币4050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在蟒蛇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放13万尾白鲢鱼苗,计人民币6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等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吴某某、沈某甲、周某丁、沈某乙、周某戊、冯某某对指控的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熊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吴某某、沈某甲、周某丁、沈某乙、周某戊、冯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吴某某、沈某甲、周某丁、沈某乙、周某戊、冯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熊某某、葛某某等人明知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出售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熊某某、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周某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乙、吴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甲、周某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乙、周某戊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周某乙、吴某某、沈某甲、周某丁、沈某乙、刘某某、葛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戊、周某丙、冯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劝他人投案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嫌非法捕捞罪的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吴某某、沈某甲、周某丁、沈某乙、周某戊、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熊某某、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净

      2019年929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周某丙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桥渔船上,联系号码为134********(周某丙)。

被告人周某乙、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桥渔船上,联系号码为157********

被告人沈某甲、周某丁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河渔船上,联系号码为182********

被告人沈某乙、周某戊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居委会****号,联系号码为158********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组,联系号码为139********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岛,联系号码为158********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号,联系号码为151********

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盐都区****厂家属区,联系号码为138********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联系号码为138********

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号,联系号码为159********

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盐都区****家属区公房,联系号码为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69张、账本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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