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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莫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633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起,被告人莫某甲、周某甲伙同莫某丙、廖某某(另案)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村附近一荔枝林处开设一野外“番摊”赌场,该赌博场每天开设两场,分别是下午和晚上开设,每场有20多个人参与下注赌博,每天下注额在5至6万元左右,被告人周某甲在赌博场负责收发参赌人员输赢筹码,莫某甲在现场负责管理赌场筹码,2018年9月9日16时许,茂南分局羊角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场查处,现场抓获周某甲、莫某甲及参赌人员莫某乙、朱某某、周某乙,扣押赌场筹码等价123100元、赌具一批和记账单四张,经对记账单进行核算,赌资合计数额约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周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金声

2018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莫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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