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苟某甲,曾用名苟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苟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与何某某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又与被告人苟某甲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周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周某丙。被告人苟某甲明知被告人周某甲系已婚身份,仍与被告人周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出生证明等;2.证人证言:向某某、万某某等3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何某某、向某某等3人的辨认笔录/图/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苟某甲在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 玲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文书卷一册,共十七页;证据卷一册,共九十四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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