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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罗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93********,瑶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江苏省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省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现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昭阳区聚集,由陈某甲、罗某某随机拨打电话,引诱他人以交友、谈恋爱等为名,将其中接到电话的于某某、韦某某骗至昭通市昭阳区**街**号。周某甲、张某某等人对于某某、韦某某进行控制,使用语言威胁、取走生活必需品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被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实,抓获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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