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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王某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住本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本市无固定住址。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5月9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0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本市无固定住址。因赌博,于2010年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本市无固定住址。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3月6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0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时间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在本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竹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进行赌博。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竹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资料等;

2证人谭某某、王某乙、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五名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志红

代理检察员:张  艳

2019年10月1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汪某某、陈某某、竹某某现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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