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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洪某甲银、洪某乙、洪某丁、陈某甲、童某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原系苍南县龙港镇**村老人协会会长,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村117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村208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村208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村208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村30号。因赌博,于2017年2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赌博,于2017年8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8年4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村74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银、洪某乙、洪某丁、陈某甲、童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9日、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12月初,被告人周某甲和童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周某乙(后四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苍南县龙港镇**村老人协会成员,经开会商议一致后将苍南县龙港镇**村老人协会一楼活动室以承包的方式出租给他人用于开设赌场,从中收取承包费用。2016年农历12月3日至2017年农历12月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承包苍南县龙港镇**村老人协会一楼活动室用于开设赌场,以打麻将、打扑克牌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洪某丁在此期间帮忙发放麻将籽牌或抽取头薪,被告人洪某乙在2017年上半年帮忙发放麻将籽牌或抽取头薪。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承包期间共抽取头薪三万五千元左右,分别获利六千余元。每天赌博人员少则四五人,多则十余人。

2017年农历12月3日开始,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童某乙合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承包苍南县龙港镇**村老人协会一楼活动室用于开设赌场,以打麻将、打扑克牌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8年3月11日,苍南县公安局在苍南县龙港镇**村老人协会一楼活动室赌博场地共抓获违法嫌疑人童某丁、陈某乙、潘某甲、童某戊、黄某丙余等十余人以麻将、扑克牌的形式进行赌博,查获赌资人民币65845元(其中无主赌资15200元)。截止当天,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童某乙共抽取头薪6000余元,每人获利2000余元,每天赌博人员少则四五人,多则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单一张、娱乐单票31本;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童某戊、童某丁、黄某丙、潘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吴某某、潘某乙、陈某丙、黄某丁、章某甲、童某己、章某乙、缪某某、、陈某丁、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丁、陈某甲、童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周某乙、黄某乙、童某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丁、陈某甲、童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丁、陈某甲、童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乙、洪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童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洪某甲、洪某丁、洪某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孝松

2019年11月28日 

附:

1.各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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