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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沈某甲等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于2020年3月19日晚上,驾驶汽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花宫村凤凰新城附近荒地,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养在该处的一头黄牛(价值人民币9500元),在现场宰杀后,由被告人周某甲将黄牛肉运到湖南进行销售。作案后,销售所得钱款被瓜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周某甲、沈某乙均于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沈某甲、周某乙均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7月2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周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车牌号豫AO****汽车一辆暂扣潮州市公安局浮洋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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