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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汪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2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号,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暂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周某乙、马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共同出资,在重庆市渝北区武陵路147号5-3开设工作室,聘用了姚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为工作人员,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在被告人周某乙、马某某等人的介绍联系下,对接赌博网站,提供二维码,将其提供的二维码挂在多个赌博网站的支付界面,供赌客扫码支付赌资上分进行网络赌博,为赌场收取赌资。从中以提成的方式获取利益。案发后,经查证,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工作室通过被告人周某乙、马某某介绍联系,采取前述方式,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97618元。被告人马某某以介绍费的名义分得赃款13653元,周某乙以介绍费的名义分得赃款分得5848元,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除去工作室费用后,各自获赃款20000余元。且已查明,赌客熊某某、肖某某、冯某甲、彭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过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提供给赌博网站的二维码扫码上分,先后在澳门威尼斯人、奔驰宝马娱乐城、辉煌国际等赌博网站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周某乙、马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王某某、代某某、付某某、阳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冯某乙、肖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昌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马某某、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周某乙、马某某伙同他人,为了获得利益,利用网络技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周某乙、马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周某乙、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汪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马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58103****、1502323****;

2.本案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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