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08号
被告单位湖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4******,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组**号**私宅,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长沙人,系湖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天心区**房**栋**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长沙人,系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天心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3日;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开始,时任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朱某某(已判刑),陆续以其开办并实际控制的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流转了天心区**街道**村**路附近的大量耕地。承包土方工程的邹某某(另案起诉)向朱某某表示,想转租这块地作渣土消纳场,朱某某表示同意,并承诺可以协助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5年7月23日,邹某某和被告人周某甲、段某某注册成立湖南**物流有限公司,各自占股40%、30%、30%,被告人周某甲任法人代表,邹某某任经理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期间,朱某某以**村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关于设立**国道拓建项目渣土消纳场的请示》,由街道层报到天心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2017年1月13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心区国土局)对该请示作出书面回复,明确不同意将该地块作为渣土消纳场,朱某某将该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周某甲、段某某和邹某某。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段某某和邹某某仍以湖南**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朱某某的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高价转租了**路附近600亩耕地用作渣土消纳场。签约后,朱某某继续积极到相关部门协调,企图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未果。2017年7月初,被告人周某甲、段某某和邹某某在征得朱某某同意后,开始以湖南**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发放卸土票并在公司租用的土地上非法倾倒渣土。
自2017年7月5日开始,被告单位湖南**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该公司流转的耕地上非法卸渣土16778车,其中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直接责任人员邹某某、段某某,分别非法卸土7882车、6121车、2775车。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天心区国土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及公司经理邹某某三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次责令复垦通知书,邹某某将上述情况转告了被告人周某甲、段某某,但三人只是催促朱某某想办法办好手续,仍未让该公司停止非法卸土行为,最终导致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办事处**村**路以北、**国道以西、**铁路以东、**河防洪堤以南范围内集体土地被渣土覆盖。
经长沙市国土资源测绘院现场放点测绘,该处违法用地实际占地面积为117097.8平方米(合175.647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农用地,全部为耕地(灌溉水田)。根据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对上述违法用地出具的《湖南省耕地损毁鉴定报告》,该处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己无法耕种。
2018年5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治安三大队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段某某、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二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到案,公安机关遂对其二人网上追逃,段某某、周某甲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22日主动投案,其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对被占用土地进行了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天心区国土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移送材料、关于《关于设立**国道拓建项目渣土消纳场的请示》及其回复、关于湖南**物流有限公司破坏耕地面积的认定意见书(及附件)、湖南**物流有限公司、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工商资料、湖南**物流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出土情况表、**城、**紫台土石方项目相关材料、卸土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银行业务凭证及银行流水资料、户籍资料、复绿工作相关资料等;2、证人张某某、周某乙、姚某某、王某甲、向某某、王某乙、谢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朱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周某甲、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周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段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0847****;
2.被告人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2389****;
3.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复印资料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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