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期**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街**号**号。199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起,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明知“博乐互娱”系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在彭某乙、李某丙等人(均己另案处理)经营的网络赌博平台“博乐互娱”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经被告人彭某乙介绍成为“博乐互娱”的代理,在“博乐互娱”内游戏账号昵称为“袁家.万子”,ID:750535,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期间,其共发展74个直接下线账户,间接下级账户269个,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周某甲在平台内通过抽水非法获利712816.185元。
(2)被告人林某某系被告人彭某乙的一级代理,在“博乐互娱”内游戏账号昵称为“懵懂老青年”,ID:129526,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期间,其共发展35个直接下线账户,间接下级账户1499个,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林某某在平台内通过抽水非法获利184220.434元。
(3)被告人彭某甲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博乐互娱”的代理,在“博乐互娱”内游戏昵称为“一杯清茶”,ID:276090,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期间,其共发展56个直接下线账户,间接下级账户358个,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彭某甲在平台内通过抽水非法获利98661.994元。
(4)被告人李某甲,经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博乐互娱”的代理,在“博乐互娱”内共有多个游戏账号,分别“欢乐马”,ID:144874、"momo",ID:334998,"momo",ID:757534,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期间,其共发展52个直接下线账户,间接下级账户878个,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李某甲在平台内通过抽水非法获利共计236934.873元,其中账号“欢乐马”,ID:144874累计抽水非法获利125065.596元,账号“momo",ID:334998累计抽水非法获利88492.33元,"momo",ID:757534累计抽水获利23376.947元。截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共退缴非法所得160000元。
(5)被告人李某乙,经李某丙介绍成为“博乐互娱”的代理,在“博乐互娱”内使用游戏账号昵称“龍”,ID:367673,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期间,其共发展17个直接下线账户,间接下级账户246个,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李某乙在平台内通过抽水非法获利182836.844元。截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彭某甲共退缴非法所得14000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退缴非法所得20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25000元;被告人彭某甲退缴非法所得98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缴非法所得16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退缴非法所得1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彭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碟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彭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利用网站平台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周某甲、彭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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