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甲、储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经过密谋,于2018年初购买虚拟交易纪念币的“香港**”平台软件,通过招聘等方式纠集多人,以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泽大都会**座等地为窝点,假以未工商登记注册的安徽省合肥市***有限公司进行运营,通过微信诱使被害人交易纪念币以骗取钱财。王某甲(另案处理)也纠集人员,以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泽大都会**座为窝点,向林某甲租用“香港**”平台软件,通过微信诱使被害人交易纪念币以骗取钱财,按诈骗所得的一定比例交给林某甲作为平台的使用费及维护费。
“公司”业务部分为市场一部、市场二部、市场三部,各部分多个小组。各部经理、各小组主管培训、指导业务员与被害人聊天,带领业务员控制多个微信号,以虚假面目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并拉入微信群,微信群内除被害人外其他人均为“公司”内部人员,他们假扮投资者,虚构自己买卖股票和纪念币业绩,烘托气氛,主管或经理再诱使被害人下载“香港**”平台软件交易纪念币。“公司”另设立操盘部,由纪念币操作员操控纪念币,人为制造纪念币的涨跌,造成客户巨亏。
经审计,本案被害人共68人,被诈骗总金额13643775.20元。
被告人周某甲系市场一部一组主管,业务员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储某乙、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该小组于2018年3、4月间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1950240.83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034169元,骗取被害人庞某某179654.76元,骗取被害人周某乙28665元。被告人周某甲另外还加入多个微信群假扮投资者,烘托气氛。
被告人杨某甲受王某甲雇请于2018年3月中旬担任王某甲经营团队业务员,在经理乔某某(另案处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仿照林某甲公司模式实施诈骗犯罪,以同样手法骗取了被害人钱某某116213元、被害人刘某乙197501元、被害人奚某某95001元、被害人闫某某133010元、被害人杨某乙10万元、被害人周某丙91201元、被害人周某丁5万元、被害人蒋某某468394元、被害人王某乙172243.2元、被害人林某乙16744.52元、被害人章某某19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审计报告书1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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