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李某甲等3人涉嫌赌博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某某,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镇**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6月5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2月22日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2********,傣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镇**街**组**组**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2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后以周某甲、姚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强迫交易罪、周某乙(另案处理)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5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组织、邀约胡某甲、米某某、张某某、陶某甲等社会人员在景谷县**镇**路**号家中、景谷县**镇**路口的一楼房的房间内、景谷县城郊**厂内以打“三匹”、“百家乐”、“麻将”、斗地主”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和收取费用。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共获利合计7至8万元,参与赌博的人员超20人以上。

2.被害人俸某甲于2014年通过杨某甲向被告人周某甲借了5万元的高利贷。后因俸某甲迟迟未还款,周某甲多次打电话和安排李某甲打电话给俸某甲还款未果。2014年8月6日上午,周某甲安排李某甲、吴某某(已过追诉时效)到俸某甲家找俸某甲。李某甲、吴某某先后于当日10时许,到景谷县**建材城找俸某甲家。吴某某因没找着俸某甲家便离开了。李某甲找到俸某甲家,敲门后俸某甲儿子俸某乙开门,李某甲在未经主人允许下强行进入俸某甲家。因俸某甲不在家,李某甲就一直守在俸某甲家二楼客厅。后李某甲打电话叫吴某某来俸某甲家,吴某某与李某甲在俸某甲家守候俸某甲。俸某甲的妻子周某丙回来,二人向周某丙说明来意,周某丙开始咒骂,并驱赶李某甲、吴某某离开,吴某某离开了俸某甲家,李某甲赖着不走。14时许,因周某丙要去上班,周某丙、俸某乙再次驱赶李某甲离开,李某甲仍不离开,俸某乙要打110报警。李某甲听后,遂打电话给吴某某来俸某甲家,同时俸某乙也打110报警。民警到俸某甲家后,将李某甲、吴某某劝离俸某甲家。

3.被害人黄某甲于2012年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周某甲借30余万元的高利贷,后因未能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2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周某甲问徐某某、李某甲谁去黄某甲家帮助要债,李某甲讲之前跟黄某甲打过工,不好去要债,徐某某提出愿意去帮要债,周某甲将借条和房屋抵押合同拿给徐某某。徐某某于上午10时许,到景谷县**住宿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家要债,徐某某在未经房主许可下强行进入黄某乙家,并向黄某乙索要欠款,索要未果,就守候在黄某乙家。黄某乙及黄某乙女儿黄某丙驱赶徐某某,徐某某仍然不离开。18时许,徐某某打电话邀约李某甲到黄某乙家和其一起守,李某甲到黄某乙家。黄某乙再次驱赶徐某某、李某甲离开,二人赖着不走。因黄某乙家生活、休息受影响,黄某丙就将父亲黄某乙、母亲魏某某接去其家居住。李某甲吃住在黄某乙家客厅至次日6时许才离开,徐某某继续留在黄某乙家。16时许,周某甲打电话告诉徐某某钱已到账,徐某某才离开黄某乙家。

4.被害人刀某某于2012年、2014年先后两次与周某甲借5万元款,后刀某某偿还了4万元,尚欠1万元时,周某甲让刀某某再借5万元,并拿刀某某位于景谷县**镇**路**厂住宿区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刀某某告知房产证已经抵押给杨某乙,周某甲联系杨某乙,并代刀某某偿还了欠杨某乙的5万元,后将刀某某房产证扣下,作为刀某某欠周某甲6万元款的抵押物。因刀某某一直未能偿还欠周某甲的6万元借款,2015年1月18日,周某甲按排李某甲和姚某某将刀某某从益智乡带到景谷县城周某甲家,在等待周某甲的过程中,李某甲因为到益智带刀某某一事不快,遂与刀某某发生口角,李某甲动手殴打刀某某,并将刀某某的右眼打伤。周某甲回到家后与刀某某商谈还款事宜。过了五、六天,周某甲将刀某某叫到县城,让刀某某还欠款,刀某某无钱还款,周某甲让刀某某签订委托周某甲手下周某乙代办理房屋变更相关手续的委托书。2015年1月26日,周某甲将刀某某欠银行的127570.23元住房贷款偿还,并安排周某乙带着刀某某去司法局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后周某乙根据委托书委托的相关事项,帮刀某某办理了房产转让的变更等相关手续。2015年3月10日刀某某房屋由夫妻共有变更为刀某某单独所有。后周某甲与姚某某商量,将刀某某的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2016年4月11日,刀某某被迫与姚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5月办理了房产转移手续。经评估鉴定,2015年刀某某的房产价值人民币349308元。

5.2015年1月18日,周某甲按排李某甲和姚某某将刀某某从益智乡带到了景谷县城周某甲家,在等待周某甲的过程中,李某甲因为到益智带刀某某一事不快,遂与刀某某发生口角,李某甲动手殴打刀某某,并将刀某某的右眼打伤。周某甲、李某甲、姚某某的行为虽未涉嫌非法拘禁罪,但三人的行为使刀某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一段时间的限制,而且在对刀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殴打刀某某,给刀某某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人周某甲放高利贷后,组织李某甲、徐某某等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周某甲在景谷县城多地聚众赌博,时间长,赌资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坏。周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法庭审理笔录、庭前询问笔录、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记录、卫生院处方笺、贷款明细、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房产证、土地证、建设工程合同书、会议纪要、土地抵押协议、周某甲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米某某、吴某某、邱某某、姚某某、周某甲、张某某、刑某某、陶某甲、胡某乙、陶某乙、杨某乙、黄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俸某甲、俸某乙、周某丙、黄某甲、黄某乙、魏某某、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徐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结果报告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易财产;为索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属共同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为帮周某甲索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属共同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的规定与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厚玲

                                检察官助理:罗宗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七册、起诉书十八份、量刑建议书十二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