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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孙某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江苏省邳州市**镇**村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2019年10月27日羁押至柳林县看守所,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3********,江苏省邳州市**镇**村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村**组**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2019年10月23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孙某甲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孙某甲(被告人周某甲之妻),在明知变造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机关证件违法的情况下,利用QQ聊天工具接受客户合成处理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居民证件和国家机关证件的业务,以一张图片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报酬,共非法营利四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周某甲、孙某甲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羁押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

2.被告人周某甲、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勘验记录

4.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孙某甲非法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变造身份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孙某甲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晋琳

检察官助理:何  斐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柳林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七册、电子卷宗二张。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评估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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