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甲从其叔叔周某乙手里以10万元每月的租金租赁“海洋76号”(“玉柱56”号)抽砂船,并招募被告人夏某某以及船员刘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鲁某某、卞某甲、李某某、唐某某、卞某乙、徐某某、郑某某、沙某某、唐某某等13人上船工作。被告人周某甲负责指挥该船到何处抽砂、卸砂,负担船舶抽砂成本,雇佣船员、发放船员工资。被告人夏某某担任船长,负责驾驶船舶以及组织、指挥船员进行抽砂作业。
2019年4月23日晚8时许,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砂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夏某某带领刘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鲁某某、卞某甲、李某某、唐某某、卞某乙、徐某某、郑某某、沙某某、唐某某等12人从湛江市徐闻县西方浅滩海域附近锚地起锚,航行约1个小时到达琼州海峡西方浅滩海域(20°19.776N,110°42.544E)进行采砂。直至2019年4月24日0时45分许,被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直属三支队执法人员查获。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对“海洋76(玉柱56)”船涉案海砂取样测试分析,鉴定为粗砂。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粗砂在2019年4月2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35元/立方米。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认定“海洋76(玉柱56)”号抽砂船装载的粗砂共计6756.2立方米。非法开采海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约为91208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洋76”采砂船、海砂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的复函、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三支队出具的证明、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出具的“海洋76”船涉嫌非法采矿案建设用砂质量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卞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夏某某、同案犯刘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同案犯李某某、卞某乙、鲁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夏某某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甲、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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