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8〕89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71********,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道**号**楼**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2007年5月因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9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为图财,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喻某某在武汉、长沙多次入室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周某甲携带作案工具通过剪断次卧防盗窗的方法,进入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栋**单元**房的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得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双肩包一个。得手后,被告人周某甲将笔记本电脑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预谋在长沙市内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喻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将被告人周某甲送到作案地并在现场接应,被告人周某甲则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实施作案。次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喻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两人来到长沙市岳某某**大学北校区,由被告人周某甲采取破坏防盗窗后方法进入该小区**栋**房的被害人周某乙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银色苹果5手机1台及房产证、粮票、存折、银行卡等物。随后,被告人周某甲又来到上述小区**栋**房**网吧的员工宿舍内,盗得价值人民币共计2000元的“和天下”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399元的银色苹果6手机1台。得手后,被告人周某甲将上述被盗香烟、银色苹果5手机分别以人民币1600元、1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其他物品则被丢弃。被告人喻波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3、2018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湖北省武汉市**区**花园,由被告人周某甲釆用破坏防盗窗的方法,进入该小区**街**门**号的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得五粮液牌酒2瓶、水井坊牌酒4瓶、1573牌酒2瓶、台式电脑主机1台、集邮册3本。得手后,被告人周某甲将五粮液牌酒1瓶、水井坊牌酒4瓶分别卖得人民币680元、1600元,另外的酒则被丢弃。被告人喻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
4、2018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湖北省武汉市**区**花园,由被告人周某甲采用破环防盗窗的方法,进入该小区**街**门**号的被害人李某丙家中,因住房内无贵重物品及现金而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周某甲采用同样的方法,进入该小区**门**号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得玉手镯、玉挂件各一个。
2018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液压钳、钳子、帽子、手套、口罩、背包等物,两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二至第四笔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四笔中的第一次盗窃事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均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喻某某现均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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