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唐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全州**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29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全州县全州**村**号。因犯抢夺罪,分别于2009年8月29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8月4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抢劫罪、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唐某乙、刘某甲(在逃)到全州镇**村后,由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告人唐某乙利用液压钳、钢筋等工具将被害人刘某乙开在该村樟树旁的“**超市”后窗钢筋剪开,两人爬进超市内进行盗窃。被告人唐某乙从超市柜台内盗得一个装有12650元现金的背包,因被害人刘某丙发现有人盗窃遂起床查看,唐某乙拿着背包先爬窗跑出。被害人刘某丙通过查看店内监控视频后找到躲在货物后面未来得及逃出的被告人周某甲,被害人刘某丙用刀砍向被告人周某甲头部,被告人周某甲遂用手挡被害人刘某丙的砍刀,两人争抢中发生扭打并将被害人刘某丙致伤,被告人周某甲被赶来帮忙的被害人刘某丙妻子赵某某认出,遂两人停止扭打。被告人周某甲请求被害人刘某乙让其去找被告人唐某乙拿回刚刚盗窃的现金后离开。后因事发,由刘某甲将盗窃的1265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刘某乙。被害人刘某丙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周某甲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12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对被告人周某甲表示谅解。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全州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月16日,全州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唐某乙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丙、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唐某乙的供述;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唐某乙现羁押在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