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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虚假诉讼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9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吕某某在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手中购买周某乙位于恒大金碧天下的房产,双方签订合约并支付定金,但至2017年该房仍未过户。后因房价上涨,被告人周某乙不愿意将该房产卖给吕某某,2017年5月吕某某便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住该房产不被出售给吕某某,周某甲与周某乙商量,由周某乙向周某甲出具虚假欠条90万余元,其中30余万元为虚增债务。在吕某某提起诉讼后判决前,周某甲以该虚假欠条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该房产因牵涉债务纠纷被彭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因此导致人民法院多次判决、裁定,严重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乙已执行完与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生效民事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以虚增金额的欠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彭山区**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周某乙现住彭山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副本1式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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