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某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路**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9********,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路**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路**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丁,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4********,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路**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9********,苗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街道**路**园**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9********,苗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6********,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纳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8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周某甲、杨某某、陶某某、熊某丁等人在厍东关豪响KTV给陶某某过生日喝酒,酒后周某甲与熊某丁因口角发生纠纷,周某甲与熊某丁发生打架。2020年2月28日,熊某丁等人到一个小麻窝的小地方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熊某丁就和对方的周某甲等人用微信相互****,后周某甲与熊某丁双方邀约到库东关见面讲好。熊某丁等人到厍东关停车场后,双方矛盾激化升级,熊某丁就打电话约熊某丙、顾某某、李某某等人,并在附近找打架的木棍、啤酒瓶等器械,周某甲邀约了周某丁、周某丙、周某戊(某某乙处理)、周某乙、周某戌、熊某甲、陶某某、李某甲等人帮其斗殴,当日20时许,双方要约人员到厍东关乡收费站下面的公路上相遇时,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丙、周某乙、李某甲、熊某甲六人持木棍和周某戊、陶某某、周某戌等人,与熊某丁、熊某丙、熊某乙(持木棍)、熊某甲、熊某丁(又名熊某庚、某某乙)、顾某某、李某某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啤酒瓶、木棍、刀具,两边相互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2、到案经过,3、刘某某等证人证言、4、某某乙被告人熊某丁等的供述,5、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李某甲的供述、6指认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李某甲等持啤酒瓶、木棍、刀具,相互斗殴,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检察官助理:陈梅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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