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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等3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6〕12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1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

被告人周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1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号。

被告人周某丙,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47********,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1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伙同周某丁(另案处理)控告原村支部书记周某戊,不服虞城县纪委、公安局、国土局的处理意见,四人以此为由,于2015年11月份到北京上访,并强行向田庙乡政府强要现金500元;于2016年1月6日四人再次到北京中南海集体非正常上访,第二天接访人员接访时,四人以继续去北京中南海上访和不给钱拒不返回为要胁,强行向田庙乡政府索要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同伙周某丁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等人以非访为手段,强行向乡政府索要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翠英

王胜领

2016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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