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3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人,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1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鲁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卿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街**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雷某某、黄某甲、白某某、杨某甲、黄某乙、刘某甲、杨某乙、朱某甲、鲁某某、卿某某、彭某某、熊某某、向某甲、徐某某、朱某乙、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2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某、邱某某组织何某某、向某乙、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在重庆市开州区、万州区、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等地设立网络赌博代理点,先后营运“大满贯”“黄金娱乐城”“极乐宝典”“天堂麻将”等赌博APP,招募周某甲、周某乙、黄某乙等被告人在各代理点作为客服人员,负责日常赌博游戏宣传,向参赌人员销售赌博游戏“金币”以及游戏“金币”兑换现金转账等工作,并以固定工资加销售提成的方式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何某某(另案处理)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13幢100B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230861元。
被告人周某乙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吴某某(另案处理)开设于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悦苑2栋1单元602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152056元。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何某某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13幢100B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117029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何某某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13幢100B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111943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何某某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13幢100B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后勤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111123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何某某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13幢100B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100039元。
被告人黄某乙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吴某某开设于开州区悦苑7栋3单元403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86244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何某某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13幢100B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83018元。
被告人杨某乙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何某某开设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13幢100B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70034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田某某、向某乙(均另案处理)开设于开州区汉丰街道香榭水岸4栋6-D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67038元。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田某某、向某乙开设于开州区镇东街道石龙船小区北环街1631附1号202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63753元。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田某某、向某乙开设于开州区汉丰街道香榭水岸4栋6-D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62685元。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吴某某开设于开州区云枫街道悦苑2栋1单元602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59207元。
被告人向某甲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田某某、向某乙开设于开州区镇东街道石龙船小区北环街1631附1号202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58528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田某某、向某乙开设于开州区镇东街道石龙船小区北环街1631附1号202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58342元。
被告人朱某乙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田某某、向某乙开设于开州区镇东街道石龙船小区北环街1631附1号202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56940元。
被告人卿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戴某某(另案处理)开设于开州区云枫街道景苑13栋1单元403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52761元。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在田某某、向某乙开设于开州区汉丰街道香榭水岸4栋6-D的网络赌博代理点充当客服人员,工作期间共获利52586元。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雷某某、黄某甲、白某某、杨某甲、黄某乙、刘某甲、杨某乙、朱某甲、鲁某某、卿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2日、3月26日、5月7日、5月11日,5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熊某某、向某甲、徐某某、朱某乙、刘某乙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吴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雷某某等18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雷某某等18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周某甲违法所得金额230861元,被告人周某乙违法所得金额152056元,被告人雷某某违法所得金额117029元,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金额111943元,被告人白某某违法所得金额111123元,被告人杨某甲违法所得金额100039元,被告人黄某乙违法所得金额86244元,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金额83018元,被告人杨某乙违法所得金额70034元,被告人彭某某违法所得金额67038元,被告人朱某甲违法所得金额63753元,被告人熊某某违法所得金额62685元,被告人鲁某某违法所得金额59207元,被告人向某甲违法所得金额58528元,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金额58342元,被告人朱某乙违法所得金额56940元,被告人卿某某违法所得金额52761元,被告人刘某乙违法所得金额52586元,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雷某某等18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雷某某等18人在部分犯罪事实中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雷某某等18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熊某某、向某甲、徐某某、朱某乙、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雷某某、黄某甲、白某某、杨某甲、黄某乙、刘某甲、杨某乙、朱某甲、鲁某某、卿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凯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502556****;被告人向某甲联系电话:1552303****;被告人朱某乙联系电话:1359444****;被告人朱某甲联系电话:1502382****;被告人鲁某某联系电话:1508441****;被告人周某乙联系电话:15310961789;被告人彭某某联系电话:1762352****;被告人熊某某联系电话:1772306****;被告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851233****;被告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898190****;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814001****;被告人雷某某联系电话:1598323****;被告人杨某甲联系电话:1828002****;被告人周某甲联系电话:1528100****;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878016****;被告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732385****;被告人卿某某联系电话:1521358****;被告人白某某联系电话:1830287****;
2.案卷材料2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