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路**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周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路**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周某丁(已判处)驾驶吊车在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生物城妇幼保健院在建工地内施工结束准备离开工地时,在工地大门处遇到被害人文某某正在清洗泵车,遂要求自己先行通过。沟通未果后,周某丁在车上对文某某按下汽笛声,文某某随后将高压水枪朝周某丁驾驶的吊车前挡玻璃喷水。周某丁随即从驾驶室持一把斧头下车并抓住文某某的衣领进行推搡,被害人向某某见状便从旁边车上下来后与文某某一并将周某丁挤压在中间抱住并夺下斧头。双方随后分开后,周某丁即将吊车直接开车大门并横停在大门口挡住出路,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称自己在工地被人打了,请求前去帮忙,周某甲、周某乙随即又喊上被告人周某丙、杨某某和种某某(已判处)等人一并前往现场。23时许,六人到达现场后与周某丁汇合,并不顾工地方的劝住强行翻越大门处门禁进入工地内找到被害人文某某和向某某后,周某丁等人随即对文某某和向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周某丙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对文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文某某、向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脊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电话1518431****、周某乙电话1820288****、周某丙电话1391218****、杨某某电话1525125****
2.卷宗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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