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另案处理)经合谋,先由周某乙去到其女朋友被害人周某丙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队的出租屋,盗走周某丙的建设银行卡(尾号:4096)和身份证,再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被告人周某甲,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去到东莞市**镇**大道**号**百货店,从中刷卡套现人民币7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亲属和周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周某丙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2. 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拣开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3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手机一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