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4月29日被江永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纠集被告人周某乙到双牌县盗窃摩托车,后两人窜至双牌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当天23时许,两人窜至双牌县扬州**足浴店的停车棚下,周某甲负责撬锁,周某乙负责望风,将失主何某某的红色两轮女式豪爵HJ125T-10H摩托车偷走。案发后,周某甲、周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给何某某,周某乙赔偿了何某某人民币1000元,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经双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何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市场价值为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邝玉平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633****、1996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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