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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经事前共谋,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城**栋**单元**号房间内,利用帮被害人张某某办理手机上网贷款的机会,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成功贷款人民币7000元,后将该人民币7000元贷款转走,并将被害人手机上贷款、转账记录等相关信息删除,后两人平分该赃款。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周某乙在案发地被公安民警挡获,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家属共同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490元。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经事前共谋,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共同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分为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周某乙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两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跃平

检察官助理 余大志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电话:1734188****。

被告人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电话:1592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提讯提解证二张、换押证二套、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起诉书一式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证据列表

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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