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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19时许,因被告人周某甲继承其大伯的房屋被其父亲周庆利以6万元价格擅自出售,后双方就房屋问题协商未果,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遂窜至临沂市河东区**镇驻地“汤河供销社建材五金店”购买了两根洋镐把,并商议预谋对周庆利进行殴打。当日20时许,周某甲赶到河东区**街道“邢湖炒鸡店”内再次与周庆利协商房屋问题,周某乙持洋镐把在外等候。当日21时许,因协商未果,周某甲、周某乙窜至河东区**街道**路**路交汇处东北侧绿化带附近,分别持洋镐把将周庆利殴打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2019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乙窜至白某某租住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路**商城路**路北的民房内,因分手纠纷与白某某发生争执,后将白某某殴打致左侧眶下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慧慧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梓瑄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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