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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敲诈勒索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5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乡**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今,被告人周某甲不断以上访的形式状告望某某**乡**村原党支部书记韩某某贪污腐败、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问题。后经望某某纪检委、检察院、公安局等多部门调查,均未发现韩某某有相关违法犯罪问题,但周某甲并未因此停止上访状告韩某某的行为。2019年8月2日,**乡**村村民陆某某作为中间人对此事进行调解,周某甲表示韩某某如果给其人民币30万元,以后便不再状告韩某某任何问题。2019年8月7日,在望某某北二路一旅馆内,在见证人陆某某、陆某甲、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见证下,韩某某通过陆某某将20万元钱转入到周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并通过陆某某给周某甲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据,双方签订协议,周某甲表示从此以后不再状告韩某某。2019年8月21日,周某甲儿子被告人周某乙以韩某某拿30万元钱太少为由,便找来记者,通过记者在网络上发布控告韩某某的文章,企图以此方式威胁韩某某在给其拿30万元钱了结此事,后韩某某找到中间人陈某某说和此事。经陈某某调解,周某乙表示如果韩某某将之前写欠据的10万元钱拿来,再额外给拿18万元钱,其便保证和周某甲不在状告韩某某任何问题。韩某某将28万元筹集到之后,陈某某给周某乙打电话让他来取钱,周某乙没有去取钱。2019年8月31日,周某甲将20万元钱返还给陆某某,陆某某将钱转给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协议书、微信截图、农村信用社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通话文字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陆某甲、高某甲、关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的10万元系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放弃犯罪,系中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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