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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76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沭阳县********号。被告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听取了辩护人宋柯夫及方某甲、方某乙、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在沭阳县**镇**村**组方某丙家门口,无故殴打方某甲、方某乙、武某某,致方某甲、方某乙、武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方某甲、方某乙、武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均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与辩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方某丁、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武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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