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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8〕16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71********,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某丙,绰号“靓均”,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13时50分许,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蛟塘村金龙路有一辆摩托车拦着货车不让走。指挥中心接报后指令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蛟塘派出所值班民警沓某才及辅警冼某佳、陈某智、梁某到场处警。

同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在肇庆市高要区邻邦五金厂路口处,以谩骂、推撞等方式阻碍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蛟塘派出所民警沓某才及辅警冼某佳、陈某智、梁某在现场执行公务,并对民警沓某才及辅警冼某佳、陈某智、梁某采取抓领推搡、叉颈、箍头摔打等暴力手段进行殴打致伤。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沓某才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害人冼某佳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智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同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蛟塘派出所投案;同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乙主动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蛟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警情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登记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伟、周某斌、叶某辉、陈某明、周某庭等多人的证言;3.被害人沓某才、冼某佳、陈某智、梁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及辅警,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加坚、周炯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来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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