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29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与同案人周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大敦创新南路71号一制衣厂讨要工资时与制衣厂老板娘黄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同案人周某丙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黄某某腹部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黄某某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因锐器刺击作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乙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周某乙带领公安人员前往东莞市石碣镇俄村一出租屋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明知同案人周某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帮助周某丙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审讯过程中分别作出了系由被告人周某甲持刀捅伤黄某凤的虚假证明共同包庇周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梅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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