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寻乌县**镇**路**号**单元,现住寻乌县**花园**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0******,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地赣州市**区**镇**大道**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寻乌县********公司向社会发布了寻乌县**桥至******道路工程招标公告。周某甲出资通过周某乙联系了30家建筑公司以借用名义的方式参与该工程投标。经过开标程序,该工程由周某乙联系的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以4628809.49元的造价中标。
2.2016年上半年,寻乌县****区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寻乌县********工程招标公告。温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周某乙联系了6家建筑公司以借用名义的方式参与该工程投标。经过开标程序,该工程由周某乙联系的宁都县********工程有限公司以16857847.32元的造价中标,温某某将该工程的施工建设权以35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串通其他公司围标,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保华
检察官助理:周东城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居住在家,手机138********。
2.被告人周某乙现居住在家,手机150********。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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