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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蒲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青岛市即墨区段**镇**村**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5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1月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宝账号被盗刷为由,骗取支付宝理赔金人民币12512.49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2月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宝账号被盗刷为由,骗取**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民币8808.79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月份,教授被告人周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青岛**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9816.87元。

被告人周某乙于2019年3月份,伙同被告人蒲某某采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青岛**财产保险责任公司人民币17000元,未遂。

被告人周某乙、蒲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蒲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纯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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