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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酒店股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在苍梧县**镇驾驶小车时被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皮卡车追尾,黄某某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事后双方就修车期间产生的误工费、车油费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周某甲多次截停黄某某驾驶的皮卡车未果。

同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等人在苍梧县**镇**村**对出道路处,遇见黄某某驾驶皮卡车并搭乘着被害人李某某,三被告人即将黄某某驾驶的皮卡车截停,后使用石头、木棍、拳头对皮卡车以及黄某某、李某某进行打砸、殴打,致使皮卡车被毁坏以及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皮卡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856元;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海洲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现均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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