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苗名“新”,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苗名“四楼”,男,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78********,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周某丁,曾用名周某戊,苗名“转”,男,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周某己,曾用名周某庚,男,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己、周某丙涉嫌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周某辛(已判决)等人邀约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共同出资,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台江县**乡**村“嘎打炸羊翁”(地名)的五株楠木树,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等人以1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辛,周某辛又转卖给吴某某(已判决)等人砍伐。经鉴定,涉案的五株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
台江县**乡**村**组“百夹”(地名)山林内的一株楠木树因被偷砍树兜倒在山林内。2013年,周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己合伙承包制材、搬运和出售该株楠木树,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己等人在“百夹”(地名)山林内搬运制材好的楠原木时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的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材积为3.7329立方米,折合蓄积为5.74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楠原木已被依法扣押;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邰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周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己、周某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周某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周某丁、周某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己、周某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丁、周某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永棋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28657****;被告人周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76551****;被告人周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38665****;被告人周某己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75796****。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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