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10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6********,土家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伪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11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5********,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07年10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伪证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侦查办理周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期间,为帮助周某乙逃避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至公安机关,就周某乙租住涉案的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以及相关时间节点作虚假证言。被告人吴某某还就上述同样内容,指使证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部分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洋泾派出所工作情况及短信截图,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至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指使她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
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上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学费收据复印件、周某甲报名表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周某甲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甲2019年10月10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是虚假的。
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吴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燕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1901****、2**/1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但你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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