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7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7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家园**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无棣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68********,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邦**号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渑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村**号。201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11月,因为吸毒被桂林市叠彩分局拘留5日;因涉嫌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街**北**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桂林市**菜市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200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街**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200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17年8月6日被广西桂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镇**路**号**园**幢**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候某某等十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份至06月份,被告人候某某、敖某某、于某某为获取周某甲许诺的好处费,在明知周某甲将银行卡用于流转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个人银行卡及U盾交由周某甲使用。被告人李某乙、唐某某、闫某某、刘某某为获取李某甲许诺的好处费,被告人周某乙为获取李某乙承诺的好处费,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支付宝流网商银行转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支付宝网商银行交由他人使用。
2020年06月01日12时46分渑池县城关镇周某某被他人冒充荷诺化妆品供应商诈骗39429.1元,其中有12904.35元流入候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1)账户。
另查:1、2020年6月1日,泗阳县居民蔡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45089.02元,其中的20568元分为14172元、6396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2、2020年6月1日,云南省曲靖市居民段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1080元,其中的1650元分为1090元、56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3、2020年6月1日,广东省中山市居民冯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7014元,其中的60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4、2020年6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葛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39250元,其中的10800元分为1000元、98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5、2020年6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居民姜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9796元,其中的5357元分为1880元、1588元、1889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6、2020年6月1日,成都市锦江区居民金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8900元,该笔钱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7、2020年6月1日,福建省连江县居民李生结被他人以“贷款”诈骗8000元,该笔钱分为3000元、50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2020年6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4680元,该笔钱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
9、2020年6月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居民刘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8998元,其中的316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10、2020年6月1日,青海省西宁市居民鲁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9500元,其中的9000元分为4000元、50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11、2020年6月1日,河南省漯河市居民吕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43000元,其中的16960元分为2990元、1397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12、2020年6月1日,四川省达州市居民聂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7500元,其中的25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13、2020年6月1日,河南省夏邑县居民孙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4804元,其中的1398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
14、2020年6月1日,陕西省略阳县居民唐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311597元,其中的46893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15、2020年6月1日,宁津县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0317元,其中的2398元分为1099元、1299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
16、2020年6月1日,江西省赣州市居民温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3700元,该笔钱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17、2020年6月1日,海南省居民新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1388元,其中的100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闫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其中11388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8、2020年6月1日,河南省原阳县居民徐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7085元,其中的2688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19、2020年6月1日,辽宁省辽阳市居民徐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00439元,其中的37441元分为999元、1680元、1365元、5299元、8099元、19999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19999元经他人支付宝网商银行转出,其余五笔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20、2020年6月1日,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许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7910元,其中的7000元分为2000元、50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21、2020年6月1日,河南省开封市居民叶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37816元,其中的22888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22、2020年6月1日,贵州省兴义市居民余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50244元,其中的804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23、2020年6月1日,广东省肇庆市居民张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0906元,其中的4000元分为2000元、20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分别经唐某某(账号:6666666797171451)、闫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24、2020年6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居民赵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57000元,其中的100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25、2020年6月1日,江西省新余市居民钟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5500元,其中的2000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又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26、2020年6月1日,重庆市长寿区周某某居民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67372元,其中的15499元分为5500元、9999元先流入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后,5500元经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9999元经闫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其中31847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27、2020年5月18日至6月8日,山西省运城市居民曹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24265元,其中有350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28、2020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居民陈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4890元,其中有999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29、2020年6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居民韩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34145元,其中有2272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0、2020年6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居民黎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6900元,其中有400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1、2020年6月1日,河北省保定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0000元,其中有300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2、2020年6月1日,湖北省石首市居民刘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0132元,其中有1572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3、2020年6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居民宋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6415元,其中有6634元分为3275元、2512元、628元、219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4、2020年6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居民肖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50170元,其中有34970元分为25000元、997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5、2020年6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居民严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7900元,该笔钱分为19000元、890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6、2020年6月1日,辽宁省抚顺县居民姚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49962元,其中1380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7、2020年6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居民易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4500元,其中有2000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8、2020年6月1日,山东省无棣县居民张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3000元,该笔钱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39、2020年6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居民祝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31000元,其中6000元流入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
40、2020年6月15日,四川省绵阳市居民张某某被他人以下载“百度财富” 中投资盈利的方式诈骗21800元。其中200元流入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5)后转出。
41、2020年5月22日至6月5日,广西省马山县居民谭某某被他人以下载“百度财富”APP中投资盈利的方式诈骗47870元。其中22370元分为三笔(2370元、10000元、10000元)流入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5)后转出。
42、2020年6月16日至6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居民龙某某被他人以下载“百度财富”APP中投资盈利的方式诈骗67500元,其中4000元分为二笔(2000元、2000元)流入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5)后转出。
43、202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韩城市居民韩某某被他人以下载“百度财富”APP中投资盈利的方式诈骗90955元。其中88155元分为十一笔(754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8000元、10000元、2415元、10000元、10000元、5200元、5000元)流入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5)后转出。
44、2020年6月2日至6月6日,湖南省安化县居民陈某某被他人以下载“百度财富”APP中投资赌博诈骗70800元,共分七笔(16000元、14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元、300元)流入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5)后转出。
45、2020年6月1日,浙江省平阳县居民姜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3185元,其中10387元分为7188元、3199元流入顾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6)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46、2020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居民杜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62729元,其中2000元流入顾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6)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47、2020年5月30日,浙江省慈溪市居民沈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51000元,其中35000元流入顾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6)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48、2020年5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4000元,该笔钱流入钟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0)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49、2020年5月31日,山东省菏泽市居民武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35495元,该笔钱分为19998元、9999元、3999元、1499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0、2020年5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居民陈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52461元,其中14776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1、2020年5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居民骆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06068元,其中30500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2、2020年5月30日,浙江省海盐县居民刘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3777元,该笔钱分为8880元、3699元、1198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3、2020年6月1日,江西省赣州市居民邹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0775元,其中8618元分为5998元、2620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4、2020年5月30日,江苏省句容市居民束某某被他人冒充“考拉海购客服”诈骗74892.98元,其中5000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5、2020年5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26724元,其中1165元分为295元、715元、155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6、2020年5月31日,陕西省渭南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14042元,其中342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7、2020年5月29日至3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居民林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658129元,其中29998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8、2020年5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时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5840元,其中15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59、2020年5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75374元,其中300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60、2020年5月30日,安徽省宿松县居民吴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0400元,其中400元、9400元、6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61、2020年5月30日,陕西省韩城市居民徐某某被他人以冒充“斑马购物客服”诈骗18399元,该笔钱流入范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5)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62、2020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居民龚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8899元,该笔钱分为500元、3400元、4999元流入范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5)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63、2020年5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居民叶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8600元,其中7900元流入范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5)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转出。
64、2020年5月29日,广东省云浮市居民石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02500元,其中32500元流入曾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9)后,又经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65、2020年6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居民聂某某被他人以冒充“京东金融客服”诈骗29498元,其中3260元分二笔(1760元、1500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1740元流入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66、2020年6月1日,山东省东营市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23050元,其中239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2998元流入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67、2020年6月1日,辽宁省法库县居民关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28368元,其中1299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2700元流入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68、2020年6月1日,沿河县居民夏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10005元,其中417元分二笔(299元、118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502元流入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69、2020年6月1日,江苏省宜兴市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24542元,其中11096元分四笔(4999元、5699元、3999元、899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70、2020年5月31日,甘肃省居民曹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36055元,其中6500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71、2020年6月1日,浙江省慈溪市居民张某某居民被他人以冒充“京东金融客服”诈骗15500元,其中5000元分二笔(3000元、2000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72、2020年5月3日,重庆市武隆区居民田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22678元,其中5317元分四笔(2700元、1099元、1299元、219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6090元流入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73、2020年6月1日,广西省象州县居民覃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5755元,其中3598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2393元分三笔(898元、1259元、236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转出。
74、2020年6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居民彭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4652元,其中3338元分二笔(2499元、839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1314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转出。
75、2020年6月1日,岳阳县居民刘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10538元,其中4489元分三笔(2539元、890元、106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76、2020年6月1日,广东省惠州市居民梁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4700元,其中35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15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转出。
77、2020年6月1日,南京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57000元,其中10546元分五笔(5800元、2990元、689元、798元、269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78、2020年6月1日,灵璧县居民徐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8000元,其中30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8),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79、2020年6月1日,苏州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4200元,其中42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8),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0、2020年5月30日,苏州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40800元,其中218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8),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1、2020年6月1日,海口市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8000元,其中40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8),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2、2020年6月1日,四川省绵阳市居民杨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4000元,其中40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8),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3、2020年6月1日,四川省绵阳市居民张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9299元,其中20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8),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4、2020年6月1日,贵阳市居民邹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6500元,其中75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8),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5、2020年6月1日,浙江省温州市居民易某某被他人冒充“培训班老师”诈骗13400元,其中13400元流入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6、2020年6月1日,湖南省宜章县居民刘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3000元,该笔钱流入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7、2020年6月1日,陕西省西安市居民王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10360元,其中1000元流入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88、2020年6月1日,重庆市居民伍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46338.23元,其中27968.51元分四笔(2203.23元、10494元、6996元、8275.28元)流入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其中有3619.82元分四笔(734.41元、1428元、723元、734.41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xxxx7),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转出。
89、2020年6月1日,河南信阳市居民刘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48200元,其中40000元分三次(20000元、10000元、10000元)流入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另有6300元分二笔(4400元、1900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xxxx7),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转出。
90、2020年6月1日,贺兰县居民陈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0130元,其中730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5),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91、2020年5月30日,温州市居民田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63260元,其中10000元流入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1),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92、2020年6月1日,广州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482754.85元,其中87000元分三次(27000元、30000元、30000元)流入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93、2020年6月14日,四川省居民许某某被他人冒充“客服”诈骗12231元,其中921元流入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94、2020年6月1日,江西省抚州市居民洪某某被他人冒充“招商金融客服”诈骗27267元,其中9000元流入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95、2020年6月2日,河北省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39700元,其中3500元流入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4),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96、2020年6月1日,东莞市居民陈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4483元,其中1147元分二笔(799元、348元)流入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4),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97、2020年6月1日,洛阳市居民丁某某被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144157元,其中35200元流入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4),又经唐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797171451)转出。
98、2020年6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居民白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的方式诈骗27326元,其中10600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6)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99、2020年6月2日,河北省辛集市居民郭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的方式诈骗7411元,其中7099元分二笔(4999元、2100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6)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0、2020年6月2日,河北省衡水市居民沈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的方式诈骗4700元,其中2368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6)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1、2020年6月2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4514元,其中1014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6)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2、2020年6月2日,吉林省扶余县居民杨某某被他人以“网购售后”诈骗23730元,其中1000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6)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3、2020年6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居民丁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8500元,其中15000元流入贺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4、2020年6月2日,广西省北海市居民满某某被他人以“贷款”方式诈骗26000元,其中6000元流入贺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5、2020年6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居民袁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52000元,其中10000元流入贺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6、2020年6月1日至4日,澄江市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90000元,其中16000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7、2020年6月2日,漳州市居民张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1866元,其中2668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8、2020年6月2日,浙江省武义县居民俞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3205元,其中648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09、2020年6月2日,南京市居民曹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71327元,其中2000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0、2020年6月2日,重庆市石柱县居民王某某被他人冒充“快递客服”诈骗90000元,其中3000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1、2020年6月2日,南皮县居民齐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9000元,其中5000元流入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2、2020年6月2日,四川省仪陇县居民张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31215元,其中的556元、324元流入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3、2020年6月2日,湖北省崇阳县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6849元,其中的9980元流入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4、2020年6月2日,江西省宜春市居民吴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31200元,其中1000元流入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5、2020年6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居民夏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4150元,其中1500元流入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6、2020年6月2日,云南省楚雄市居民罗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0390元,其中10400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7、2020年6月2日,江苏省盐城市居民刘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90921元,其中2397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18、2020年6月1日至2日,广东省惠州市居民方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6000元,其中的1700元先流入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
119、2020年6月1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居民郭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6500元,其中的15000元分为7500元、7500元流入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1),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
120、2020年6月1日,广东省江门市居民黎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4000元,其中的2000元流入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1),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
121、2020年6月1日,浙江省松阳县居民阙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39056元,其中8756元流入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后被转出;另有3800元流入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
122、2020年6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居民吴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30197元,其中25400元分三次(13400元、9200元、2800元)流入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
123、20206月1日,河北保定市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0000元,其中的10000元流入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
124、2020年6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居民刘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53724元,其中46600元分二次(21600元、25000元)流入向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8),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
125、2020年6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居民祝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57650元,其中3468元流入向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8),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其中2639元流入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其另有9417元分三笔(5998元、2620元、799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26、2020年6月1日,辽宁省丹东市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31075.5元,其中4159元分二次(3070元、1089元)流入向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8),又经刘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转出。
127、2020年5月31日,四川省达州市居民靳某某被他人冒充“客服”诈骗23702元,其中9990元流入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3),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28、2020年6月1日,天津市居民刘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45500元,其中21000元流入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3),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另有3500元流入严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xxxx),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29、2020年5月31日,邵阳市居民许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23257元,其中1800元流入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3),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0、2020年6月1日,四川省居民范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14000元,其中2000元流入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3),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1、2020年5月30日,福州市居民叶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89504元,其中19788元流入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3),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2、2020年5月31日,杭州市居民马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30000元,其中2000元流入严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xxxx),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 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3、2020年5月31日,重庆市居民徐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59399元,其中17600元流入严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xxxx),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4、2020年6月1日,江苏南京居民沈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1500元,其中11500元流入郑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xxxx1),又经闫某某的支 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5、2020年6月1日,甘肃省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冒充“京东客服”诈骗10000元,其中10000元分二笔(1433元、8567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6、2020年6月1日,徐州市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网上刷单诈骗12585元,其中1457元分二笔(1199元、258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另有888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7、2020年6月1日,赣州市居民卢某某被他人冒充“360客服”诈骗9499元,其中4500元分二笔(3000元、15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6),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8、2020年6月1日,贵州市居民翟某某被人冒充“苏宁客服”诈骗28300元,其中28300元分四笔(13303元、4999元、4999元、4999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39、2020年06月01日广东省广州市居民段某某被他人以“兼职”诈骗39779元,其中有358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40、2020年06月01日广东省广州市居民庄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48396元,其中有754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41、2020年06月01日江苏省徐州市居民刘某某被他人冒充“淘宝客服”诈骗150000元,其中有50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4190元。
142、2020年06月14日辽宁省鞍山市居民王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82619元,其中有85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9),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43、2020年06月0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居民向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4000元,其中有12000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44、2020年06月01日江苏省淮安市居民申某某被他人冒充“商家”诈骗28662元,其中有4262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45、2020年06月01日广东省饶平县居民麦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15000元,其中有3000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46、2020年06月01日湖南省新邵县居民罗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1049元,其中有6100元流入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7),又经闫某某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3965398479)转出。
147、2020年6月2日,云南省居民李某某被他人冒充“或火萤贷款客服”诈骗56000元,其中12000元流入贺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48、2020年5月2日,杭州市居民潘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3322.2元,其中1932元分三笔(899元、913元、120元)流入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6)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49、2020年6月2日,盐城市居民崔某某被他人冒充“苏宁金融客服”诈骗99785元,其中16500元流入翟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xxxx0)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0、2020年6月2日,焦作市居民杨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35277.4元,其中2980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1、2020年6月2日,济宁市居民石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36000元,其中33932元分四笔(24196元、6049元、2799元、888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2、2020年6月1日,安徽省居民刘某某他人以注册“微粒贷APP”诈骗17500元,其中5000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3、2020年6月2日,新疆库尔勒市居民代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8725元,其中1476元分二笔(1107元、369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4、2020年6月2日,商丘市居民赵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0538元,其中799元流入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5、2020年6月2日,江西省居民裘某某被他人以“360借条”诈骗37784.53元,其中4500元流入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6、2020年6月2日,南昌市居民周某某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诈骗34840元,其中7992元流入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7、2020年6月2日,江西省居民刘某某被他人以“360借条”诈骗55000元,其中7092.91流入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8)后,又经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转出。
158、2020年06月01日山西省居民赵某某被他人冒充“蜜芽客服”诈骗9880元,其中有988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刘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0743691167)转出。
159、2020年06月01日浙江省居民谢某某被他人以“注销学生账号”诈骗25484元,分为两笔(15484元、100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刘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0743691167)转出。
160、2020年06月01日江西省居民邹某某被他人以“注销贷款账号”诈骗66400元,其中有8000元(5000元、3000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刘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0743691167)转出。
161、2020年06月01日河南省居民李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26812.82元,其中有6112元(3589元、2523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刘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0743691167)转出。
162、2020年06月02日天津市居民鹿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0526元,其中有10526元分三笔(6029元、3099 元、1398元)流入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刘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0743691167)转出。
163、2020年05月30日上海市居民季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75474.55元,其中有17398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164、2020年05月30日福建省居民胡某某被他人以“刷单”诈骗10955.48元,其中有1230元流入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2)后,又经李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165、2020年05月30日浙江省居民方某某被他人冒充“京东金融客服”诈骗39199元,其中有11500元(7000元、4500元)流入范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5)后,又经李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11450(6950元、4500元)。
166、2020年05月29日福建省居民吴某某被他人以“贷款”诈骗21500元,其中有15000元(5000元、10000元)流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4)后,又经李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转出。
经查:被告人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1)内流转资金57万余元,其中查证落实各地受害人被骗款项27.1万余元;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7)共计流转资金76万余元,其中查证落实各地受害人被骗款项共14.7万余元;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5)流转资金348万余元,其中查证落实各地受害人被骗款项18.5万余元;李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2392705371)流转资金270万余元,其中查证落实各地受害人被骗款项34.5万余元;唐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6797171451)流转资金164万余元,其中查证落实各地受害人被骗款项57.3万余元;周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6366484640)流转资金206万余元,其中查证落实各地受害人被骗款项20.2万余元;刘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账号:666666743691167)流转违法犯罪资金202万余元,其中查证落实各地受害人被骗款项17.4万余元;闫某某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6666663965398479)流转资金95万余元,其中查证落实各地受害人被骗款项26.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张某某、叶某某、徐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候某某等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敖某某、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周某乙、刘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候某某、敖某某、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周某乙、刘某某、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敖某某、于某某、李某乙、唐某某、周某乙、刘某某、闫某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候某某、敖某某、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周某乙、刘某某、闫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侯利霞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于某某罚金3000元;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李某乙罚金5000元;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周某乙、刘某某、闫某某各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唐某某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候某某、敖某某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邦**号楼**室,电话:182 0379 ****;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街**巷**号,电话:191 4291 ****;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街**巷,电话:176 8743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街道**村**号,电话:199 0773 ****。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镇**路**号**园**幢**单元**室,电话:183 773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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