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1********,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3********,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因无社会危险性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2019年8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和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丽海花园一出租屋内以摆设赌博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经营过程中,周某甲以每月3000元聘请被告人代某某为其负责租赁开设赌场的房屋,以每天300元工资聘请周某乙、杨某某在游戏机室里负责为赌客收钱上下分,聘请李某某、陈某某、巫某某等人负责望风和看场子,即维持赌场秩序并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2019年8月1日赌场获利7890元(9卷125页的微信聊天记录),8月2日日21时许,民警在该赌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赌客以及旁观人员共计14人,查获8人座的大金鲨、金皇冠、黄金鸟王各一台,扣押赌场工作人员周某甲处现金12961元。经认定,当场查获的大金鲨,金皇冠,黄金鸟王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期间,周某甲获利7000余元,代某某获取法人费7000元。
2019年6月28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代某某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在黄某某(另处)处租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的“**茶坊”4号雅间,摆放一台八座捕鱼赌博游戏机供赌客参与赌博,并且负责给赌客上下分、兑现等工作,期间代某某盈利共计12000余元。
周某甲、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④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三、证人彭某某、赖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周某甲、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高新分局对涉案赌博机的认定意见;
六、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周某甲、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代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卷1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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