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519号
被告人周某烽,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3分,被告人周某烽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324国道峡山街道金光路口时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周某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烽供述和辩解;
3、 现场笔录;
4、 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周某烽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具结书》,自愿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烽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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