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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周某甲森,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森于2019年10月11日13时某某,在普宁市池尾街道“黄金假日”酒店其登记入住的1306客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盛(已行政处罚)、李某乙(已强制戒毒)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

2.现场照片;3.黄金假日酒店入住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户某某;6.证人刘某某珠、李某乙、李某甲盛、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7.被告人周某甲森的某某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森有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婵娜

(院印)

2020年2月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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