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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路**号(户籍地为: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全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接受他人雇请,负责安排和协调从越南境内经中越边境**号界碑附近的小路走私旧挖掘机进入我国境内相关事宜,并雇请被告人全某某负责望风、带路和向途经村庄交“过路费”,全某某又安排闭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为拉运旧挖掘机的司机带路。2017年10月30日11时许,闭某某带领周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A****8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运一辆旧挖掘机途经S325省道251KM路段处时,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旧挖掘机一辆,净重43.82吨。经鉴定,该挖掘机为履带式挖掘机4成新,价值人民币45.5万元,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2.066958万元。

经查,2017年10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周某甲、全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一辆旧挖掘机偷运至南宁市**停车场。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全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冬年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宁明县**路**号(户籍地为: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62781****;被告人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87875****。

2、案件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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