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住**镇**社区**街*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住**村**组。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开始,周某某、刘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号铺销售假冒MICHAEL KORS手提包,另周某某、刘某某还通过微信销售,并租赁**社区**巷*号*楼*房作为存储假冒MICHAEL KORS手提包的仓库,周某某负责管理及定价,刘某某负责进货、送货及收款等。2019年10月18日,民警在**镇**社区**巷*号*楼*房及**社区**路*号*铺查获假冒MICHAEL KORS手提包共728个(约280元/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约203840元),遂抓获周某某、刘某某。至案发之日止,查明周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MICHAEL KORS手提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9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商品等;2.书证: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方某洪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人刘某梁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路锦
2020年2月26日
附:
1.周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